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

李慶安案 高檢署認定讞不上訴

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24/2/2xfvx.html
李慶安雙重國籍風波,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作出判決;但能否上訴,院檢有不同看法。高院認為全案涉及公務員是否詐領財物的問題,檢方有權上訴;但台灣高檢署認為本案是二審定讞,應該不會上訴。


高院指出,檢辯在審理過程,曾就李慶安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,雙方論辯各有主張;如果李慶安擔任民代具有公務員資格,就有是否適用貪汙治罪條例的問題,要三審才能定讞。


不過高檢署認為,如果二審認定的事實相同,法官在判決時可以變更法條,自行改判;檢方當初只用普通詐欺罪起訴李慶安,如何上訴?檢方從未擴張起訴範圍,本案屬於二審定讞案件。


至於公務員應該效忠國家,具有雙重國籍有無衝突,高院在李慶安的判決書中也提出說明。合議庭清楚指出,「兼具有外國國籍之身分」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「效忠義務」,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關係。

高院引國籍法第廿條規定,認為從但書的規範內容來看,立法目的在避免有特殊專長之人因雙重國籍無法擔任公職,導致政府機關覓才不易。換句話說,具有外國籍的國人,仍可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擔任公職。


高院認為,縱使公職人員兼具外國國籍,仍不因此影響他對中華民國效忠義務的履行。公職人員對國家雖有「效忠義務」,但目前並無法令規定想要擔任公職的人,對於是否兼具外國國籍負有告知義務。


判決指出,立委、直轄市議員就職時,宣誓的誓詞提及「恪遵憲法、效忠國家…如違誓言,願受最嚴厲之制裁」,所謂公職人員的「效忠義務」,帶有濃厚的道德要求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。


高院指出,遍查廢止前的國籍法施行條例,及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罷法、國籍法等相關法令及現行規定,均未明訂「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,應主動告知是否兼具有外國國籍」。

法官認為,在法律未規範下,李慶安縱未主動告知中選會等相關單位,無法成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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