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

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規定申報契

來自 台中市稅捐處
(臺中訊)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,財政部近日函釋,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,於處分共有房屋時,只要有過半數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,或1人以上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者,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l規定申報契稅,稽徵機關應受理其申報。    稅務局說明: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: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地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」、「前4項規定,於公同共有準用之。」因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,仍屬上開規定之建築改良物,共有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處分是類房屋時,可由該部分共有人申報契稅,稽徵機關應受理其契稅申報。    共有人申報契稅時,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,並於契稅申報書記明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,如有不實,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。」另如有涉及對價或補償者,應記明「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,由義務人自行負責。」並檢附他共有人已領受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;如無對價或補償者,應於契約書記明事由,並記明「如有不實,共有人願負法律責任」,免提出證明。    如有不瞭解之處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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